第一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予赔偿。
1.不按制度、操作不按规范进行操作使用仪器设备。
2.未掌握操作技术和未了解仪器性能而轻率动用。
3.教师、实验人员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4.粗心大意、操作不慎。
第二条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可不赔偿。
1.正常使用中发生合理的自然损坏。
2.经过批准试用的复杂仪器设备。
3.由于其它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4.由于缺少必要条件,虽经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第三条属于下列情况,可按损失值酌情处理。
1.遵守制度,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后,能主动如实报告,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认错较好的。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赔偿修理费用。
3.损失零配件能够修配的,可以赔偿零配件的价值。
第四条赔偿处理权限按学校有关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