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物理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仪器借用制度

作者: 时间:2016-04-21 点击数:

第一条凡由实验室保管的教学仪器(包括设备器材、材料等)需移出实验室使用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任课教师因教学需要的仪器、材料等物品,由教师本人到实验室办理借用手续,在借用仪器时要仔细检查和了解仪器的完好程度使用完毕,由教师本人将所借用的物品送还实验室,由实验员检查验收后,注销借用手续。

第三条实验室要有仪器借还登记册,内容包括借还的时间,仪器数量、仪器完好情况,借用时领取人要签字,归还时实验员要登记。

第四条校内有关部门或人员因非教学需要借用仪器,应由教务(导)主任批准签字后,才能办理借用手续。

第五条非教育单位不得借用。兄弟学校之间因教学急需借用仪器时要凭单位介绍信并经主管校长批准签字后才能办理借用手续。

第六条学生因课外科技活动需要借用教学仪器时,收辅导教师代为借用并负责按时归还。

第七条教学仪器外借后应及时归还,每学期末必须将仪器全部交回实验室,对到期不还者,由批准人员负责追回。

第八条归还的仪器如有损坏现象,借用人要说明原因,能够修理的待修好后再办理交还手续,不能修理的,待查明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后再办交还手续并注明处理意见。

第九条对不合理的借用,实验员有权拒借,以保证实验教学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下列仪器、设备不准向外借出。

1.实验室用于维修仪器用的仪器、仪表、工具等。

2.新购进的,未进行验收的仪器。

3.损坏后未修好的仪器。

4.学生分组实验用的仪器。

5.不宜搬运的较精密的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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